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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患者治癒後應如何進行隨訪與複治?

資料來源:張景岳中醫藥研究中心
所屬地區:台灣

中央衛生部衛生防疫署主編的《性病防治手冊》中曾有詳細規定,摘錄如下:
(1)早期梅毒 經充分治療,應隨訪2~3年,療後第一年每3個月復查1次(包括臨床與非梅毒螺旋體抗原血清試驗),以後每半年復查1次。隨訪期間嚴密觀察其血清反應滴度是否下降與臨床改變情況,如無復發即可終止治療。如有血清復發(血清反應由陰轉陽或滴度升高2個稀釋度,或RPR,USR試驗陰轉後又超過1:8者),或臨床復發,除應加倍劑量治療外,還應考慮是需要做腰椎穿刺做腦脊液檢查,以觀察中樞神經系統有無梅毒感染。如血清固定(不陰轉)而無臨床復發徵象者,也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檢查腦脊液,以除外無症狀性神經梅毒的可能性。
(2)晚期梅毒與晚期潛伏梅毒 如療後血清固定,需隨訪3年以判斷是否終止治療。
(3)妊娠期梅毒 早期梅毒治療後,在分娩前應每月檢查一次梅毒血清反應,如3個月內血清滴度不下降2個稀釋度,或上升2個稀釋度應予複治。分娩後按一般梅毒病例進行隨訪。
(4)神經梅毒 治療後3個月作一次臨床和血清學及腦脊液檢查,以後每6個月檢查1次,直到腦脊液變化轉為正常。此後每年復查1次,至少3年。
(5)經充分治療的梅毒孕婦所生的新生嬰兒 出生時如血清反應陽性,應每月檢查1次血清反應,連續8個月,如血清反應轉陰,且未出現先天梅毒的臨床表現,則可停止觀察。
嬰兒出生時如血清反應陰性,應於出生後1月,2月,3月及6月復查,至6個月時如血清反應仍為陰性,且無先天梅毒的臨床表現,可除外梅毒。
無論出生時血清反應陽性或陰性,在隨訪期間如血清反應滴度逐漸上升,或出現先天梅毒的臨床表現,應立即予以治療。
未經充分治療或未用青黴素治療的梅毒孕婦所生嬰兒,或無條件進行臨床及血清學隨訪者,應考慮對嬰兒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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