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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得列/不得列)一覽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所屬地區:台灣

醫療院所表格用圖片


得列
不得列
一、負責醫師執業之醫師專科別、○○醫學會認定○○之專科醫師。

二、學歷(係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認定之學校,領有畢業證書之學歷)。

三、經歷(指在醫事機構或醫事校園、團體服務、進修,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

四、疾病名稱(如:蕁麻疹、汗疱疹、紅斑性狼瘡等)

五、診療項目:如健康檢查、洗腎、雷射、電波拉皮、肉毒桿菌、除眼袋、減重、減肥…等。

六、檢查及檢驗項目、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

七、醫療費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一、未具專科資格不得懸掛專科名稱。非專科之名稱亦不得懸掛為專科別如:戒毒、醫學美容中心、腎臟內科等。

二、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史上最強大、包醫、包治、免開刀、無痛根治、治療性機能、增強性能力…等)之宣傳。

三、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四、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五、自體脂肪幹細胞、精蟲分離術、胎兒性別鑑定、SRY性別診斷、胎兒性別母血篩檢。

六、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優惠付款方式等情形。

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為宣傳,招攬病人。
 



法規依據:
醫療法第61條、第85條、第86條

  
表格用圖片民俗調理業者表格用圖片


得列
不得列
一、○○國術館、○○民俗調理、○○腳底按摩、○○傳統整復推拿、○○整復所、○○養生館。

二、按摩、指壓、刮痧、拔罐與內功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勿宣稱醫療效能)。

三、腳底按摩、沐足、頭頸肩背放鬆。

四、傳統整復推拿、背部調理、促進血液循環、潤足、棉花刮痧。

五、太極拳、其他國術教導。

六、經歷證照資格:「按摩技術士證」及「理療按摩許可證」等完整名稱。
一、○○診療所、○○損傷所、○○民俗傳統整脊整復所、○○健康中心、○○病理(理療)中心、○○接骨所。

二、療法、病理(穴道、經絡、經脈、經筋、經…)按摩(不得刊登含『經』字中醫專有名詞)。

三、點穴、拔血罐、薰臍等處置內容及疼痛、酸痛、關節、風濕、扭傷等病症(含刊登國際病名ICD- 9)

四、推拿、整脊、整骨、損傷接骨、跌打損傷(損傷接骨技術員執行國術損傷接骨整復業務,應依中醫師之指示為之)。

五、主治或專治:筋骨酸痛、坐骨神經痛、神經衰落、偏頭痛、五十肩、關節炎、骨科、急慢性病、淋巴排毒、過敏、顱內淨化、舒筋活血、滋陰、改善失眠、減輕頭痛、腰酸背痛、…等疾病名稱及強化五臟六腑全身經穴療法、淋巴引流排毒、延齡自然療法、艾灸養生、心理機能障礙、病理背穴療法,可達到治療病症等詞語(不得刊登醫學名詞、中醫陰陽五行名詞)。

六、治病不用藥、古今怪症、中西醫無法治之症狀。

七、刊登宣稱醫療效能。



法規依據:
醫療法第84條

 

  
表格用圖片菸品表格用圖片


得列  /  不得列

不得廣告: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方式為之。



法規依據: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

  
表格用圖片出生性別比表格用圖片


得列  /  不得列

不得廣告:不得提供胎兒性別篩選服務:如胎兒性別鑑定、SRY性別診斷、精蟲分離等。



法規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99年1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99001796號及100年2月25日衛署醫字第1000062024號函釋:將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查處認定事項。 

  
表格用圖片食品表格用圖片


得列
不得列
1.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美麗。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述及醫藥效能)。

2.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須明敘係營養素之生理功能,例如: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維生素A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維生素D可增進鈣吸收):

A. 維生素或礦物質例句:



營養素成分 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維生素A或β-胡蘿蔔素 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增進皮膚與黏膜的健康。幫助牙齒和骨骼的發育與生長。
維生素D增進鈣吸收。幫助骨骼與牙齒的生長發育。促進釋放骨鈣,以維持血鈣平衡。有助於維持神經、肌肉的正常生理。
維生素E減少不飽和脂肪酸的氧化。有助於維持細胞膜的完整性。具抗氧化作用。增進皮膚與血球的健康。有助於減少自由基的產生。
維生素K有助血液正常的凝固功能。促進骨質的鈣化。活化肝臟與血液中的凝血蛋白質。
維生素C 促進膠原蛋白的形成,有助於傷口癒合。有助於維持細胞排列的緊密性。增進體內結締組織。骨骼及牙齒的生長。促進鐵的吸收。具抗氧化作用。
維生素B1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幫助維持皮膚、心臟及神經系統的正常功能。有助於維持正常的食慾。
維生素B2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有助於維持皮膚的健康。
菸鹼素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增進皮膚、神經系統、黏膜及消化系統的健康。
維生素B6有助於維持胺基酸正常代謝。有助於紅血球中紫質的形成。幫助色胺酸轉變成菸鹼素。有助於紅血球維持正常型態。增進神經系統的健康。
葉酸有助於紅血球的形成。有助於核酸與核蛋白的形成。有助胎兒的正常發育與生長。
維生素B12有助於紅血球的形成。增進神經系統的健康。
生物素有助於維持能量與胺基酸的正常代謝。有助於脂肪與肝醣的合成。有助於嘌呤的合成。增進皮膚和黏膜的健康。
泛酸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增進皮膚和黏膜的健康。有助於體脂肪、膽固醇的合成及胺基酸的代謝。
有助維持於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及健康。幫助血液正常的凝固功能。有助於肌肉與心臟的正常收縮及神經的感應性。活化凝血酶元轉變為凝血酶,幫助血液凝固。調控細胞的通透性。
有助於正常紅血球的形成。構成血紅素與肌紅素的重要成分。有助於氧氣的輸送與利用。
合成甲狀腺激素的主要成分。有助於維持正常生長、發育、神經肌肉的功能。調節細胞的氧化作用。有助於維持甲狀腺激素的正常分泌。有助於維持正常基礎代謝。
有助於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有助於維持醣類的正常代謝。有助於心臟、肌肉及神經的正常功能。有助於身體正常代謝。
為胰島素及多種酵素的成分。有助於維持能量、醣類、蛋白質與核酸的正常代謝。增進皮膚健康。有助於維持正常味覺與食慾。有助於維持生長發育與生殖機能。

B. 其他營養素例句:



營養素成分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增加飽足感。使糞便比較柔軟而易於排出。膳食中有適量的膳食纖維時,可增加糞便量。


 

1.涉及醫療效能:

A.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更年期的提早。

B.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降肝脂。

C.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消滯。降肝火。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D.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句: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建中)。翻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化痰)。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澀腸。潤腸。活血。化瘀。

E.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2.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A.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改善更年期障礙。平胃氣。防止口臭。

B.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C.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纖體(瘦身)。

D.引用(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例句:衛署食字第◎◎◎◎◎◎◎◎◎◎號。衛署授衛食字第◎◎◎◎◎◎◎◎◎◎號。FDA◎字第◎◎◎◎◎◎◎◎◎◎號。衛署食字第◎◎◎◎◎◎◎◎◎◎號許可。衛署食字第◎◎◎◎◎◎◎◎◎◎號審查合格。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法規依據: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表格用圖片藥物表格用圖片


得列
不得列
1.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有效期限內之廣告許可字號及藥物許可證字號。

2.產品資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仿單內容、藥物外盒圖片)刊於自家網站(限藥物許可證持有藥商)。
1.未經申請廣告核准之詞句。

2.與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之詞句。



法規依據:
藥事法第65、66、67、68、70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
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17日衛署藥字第0970320050號函公告:「藥物網路廣告處理原則

  
表格用圖片化粧品表格用圖片


得列
不得列
 1.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有效期限內之廣告許可字號(含藥化粧品廣告,需同時列出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

2.產品資訊(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含藥化粧品依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仿單內容完整刊登。)

1.未經申請廣告核准之詞句。

2.與核准之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之詞句。

 



法規依據: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
行政院衛生署93年4月28日衛署藥字第0930312498號函公告:「化粧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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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一覽表 - ?護管理處 (醫療院所、民俗調理業者)
‧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一覽表 - 健康管理處 (菸品、出生性別比)
‧醫療衛生法規之廣告用語規定一覽表 - 食品藥物管理處 (食品、藥物、化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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