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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手冊申請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所屬地區:台灣

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方式1「一般流程」及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如果您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如果您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您選擇方式1「一般流程」。
如果您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ICF新聞稿-10308.doc
ICF新聞稿-103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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