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發文日期:90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貿(九○)一發字第
主旨:
公告修正野生動植物輸出、入規定及「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列管之植物物種」名單。
依據:
貿易法第十一條、財政部關稅總局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台總局徵字第九○一○五九八五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九○)農林字第九○○○三○九六○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其他相關輸出規定」中「野生動植物輸出規定」修正如附件一。
二、「限制輸入貨品、委託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之「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中「野生動植物輸入規定」修正如附件二。
三、「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列管之植物物種」名單修正如附件三。
四、本局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貿(九○)二發字第○九○○二○一七二六○號公告之「野生動植物輸出規定」、及九十年八月十日貿(九○)一發字第○九○○一○一九八七│○號公告之「野生動植物輸入規定」及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貿(八九)一發字第八九○○○一六二一二號公告之「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列管之植物物種」名單停止適用。
附件一 野生動植物輸出規定
一、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之物種
(一)輸出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動、植物物種,不論野生或人工繁殖者,均應檢附貿易局核發之CITES出口許可證,逕向海關(限基隆、台北、台中或高雄關稅局)報關出口。
(二)通關出口時,出口人應先查明動、植物之學名,於出口報單貨品名稱欄內填列動、植物學名,再填列俗名(英文貨品名稱),及報明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之物種,由海關依其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動物物種
(一)輸出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包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物種),均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逕向海關(限基隆、台北、台中或高雄關稅局)報關出口。
(二)通關出口時,出口人應先查明動物之學名,於出口報單貨品名稱欄內填列動物學名,再填列俗名(英文貨品名稱),及報明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物種,由海關依其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
三、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列管之植物物種
(一)輸出非屬華盛頓公約附錄列管,但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逕向海關(限基隆、台北、台中或高雄關稅局)報關出口。
(二)通關出口時,出口人應先查明植物之學名,於出口報單貨品名稱欄內填列植物學名,再填列俗名(英文貨品名稱)、中文貨品名稱,及報明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列管之物種,由海關依其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
附件二 野生動植物輸入規定
一、野生動物
(一)屬野生動物活體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1. 輸入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其產製品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
2. 輸入鴕鳥、鴯苗、食火雞,應依「申請輸入人工飼養之鴕鳥、鴯苗、食火雞及其種蛋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
3. 輸入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准許輸入水產養殖種苗名錄」、「准許輸入觀賞水產動物名錄」及「准許輸入食用水產名錄」所列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動物,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文件。
4. 輸入上述第1至3項貨品,如屬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英文縮寫為CITES,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物種,應另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逕向基隆、台北、台中或高雄關稅局報關進口。
5. 通關進口時,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貨品名稱欄先填列動物學名,再填列俗名(英文貨品名稱),及報明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及華盛頓公約附錄之物種,由海關依其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屬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列管,但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物種:
1. 輸入屬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列管,但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物種,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逕向基隆、台北、台中或高雄關稅局報關進口。
2. 通關進口時,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貨品名稱欄先填列動物學名,再填列俗名(英文貨品名稱),及報明屬華盛頓公約附錄之物種,由海關依其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野生植物
輸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植物或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逕向海關報關進口。通關進口時,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貨品名稱欄先填列植物學名,再填列俗名(英文貨品名稱),及報明屬華盛頓公約附錄之物種,由海關依其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C2)」或「貨物查驗通關(C3)」;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負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www.trade.gov.tw/index.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