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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中醫智庫 > 政令法規 > 審查準則(中藥藥品登記作業須知暨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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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審批註冊


資料來源:張景岳中醫藥研究中心   所屬地區:中國大陸

  日前,從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新藥審批辦法》、《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仿製藥品審批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等五個規章5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次發佈的五個行政規章從不同層次、不同角度的幾個方面入手,解決當前存在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將在嚴把藥品質量第一關,克服藥品低水平重複研究、重複生產、重複建設,打擊製售假劣藥品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強化藥品審批註冊技術要求,使技術要求更科學、合理。新法規嚴格要求方面提高了標準;取消了沒有意義的重複試驗。同時細化了新藥分類,使技術要求更明確,便於研製者申報,也便於審評人員審批,減少申報研製的肓目性,避免了研製單位人、財、物浪費,降低了新藥研製和審批管理成本。依法保障和促進技術進步。新法規鼓勵研究開發新藥,特別是鼓勵創制新藥,開發技術含量較高的產品。一是延長了各類新藥的保護期,一類新藥保護期從 8年延長到12年,二、三類新藥分別從6年、4年延長到8年,四類新藥從3年延長到6年,特別是針對五類新藥的特點,增加了對五類新藥的保護,給予五類新藥6年保護期,二是將原來作為一類的新生化藥品降為三類管理,促使研究單位提高研究水平,去粗存精;三是建立優先審評制度。對於一類新藥、屬保密中藥品種按加快程式審批;對首家申報臨床研究的新藥以及首家申報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可以加快審批進度;對有技術創新、使仿製藥品生產成本明顯降低或質量顯著提高的企業,在註冊審批上也將給予支援。加強防範,加大對藥品研究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為保證申報新藥、仿製藥品的科學性、真實性,一是強調新藥研究原始試驗資料和檔案必須真實、科學、規範;二是加強研製單位的監督管理,增加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原始試驗資料進行核查,對試驗場地進行考察;三是加大處罰,凡在申報新藥、仿製藥、進口藥、技術轉讓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立即終止審查,並按《藥品研究與申報註冊違規處理辦法》予以處罰。堅持“監、幫、促”相結合的原則。其一,為加強企業與初審、復審單位的交流,新法規規定,企業對審批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要求;其二,為加強對新藥研究開發的指導,實行批准新藥公告制;其三,新藥申報單位可在國家藥品臨床研究基地中自選臨床研究單位。從源頭控制低水平重複。新法規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將新藥申報受理截止日期從批准新藥生產之日起開始,改為批准臨床研究之日開始,同時規定定期發佈批准臨床研究新藥品種目錄公告,避免企業盲目開發,減少重複;二是規定多個單位聯合申報同一品種的,只能由一個單位生產,同一品種不同規格視為一個品種;三是宏觀控制新藥技術轉讓,規定新藥技術轉讓應根據醫療需求,並從宏觀上控制轉讓的品種和數量;四是原則上不再受理簡單改變劑型的新技術轉讓,對其他類別的新藥,若申報生產新藥的單位超過3家時原則上也不再受理轉讓申請;五是嚴格控制仿製。仿製藥品的申報,增設了試製的預先申報審核批准程式,經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始試製和正式申請;同時申請生產仿製藥品的企業必須取得GMP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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