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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張景岳中醫藥研究中心
所屬地區:中國大陸
 【分類號】2360078903
【標題】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
【時效性】有效
【頒佈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頒佈日期】890503
【實施日期】890503
【失效日期】【內容分類】中醫藥類
【文號】【名稱】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
【題注】
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佈的《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中醫士及其他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現就中醫士(含各民族醫醫士)個體開業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現未在國家、集體醫療機構中工作者,可申請從事個體行醫:(一)已取得中醫士資格證書者;(二)已取得藏、蒙、維、傣等其中任何1種民族醫士資格證書者;(三)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對現有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進行覆核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覆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
二、中醫士(含各民族醫醫士)只能在農村鄉、村所在地開業,在城鎮只能隨個體開業中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從業。 經覆核合格的民間中醫一技之長人員只能在當地縣(區)範圍內開業。
三、對本規定所列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的執業管理,應參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辦法。
五、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頒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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