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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洲國家執行新的衛生檢疫規定


資料來源:中國中醫藥信息雜誌   所屬地區:中國大陸

  中美洲經濟一體化部長會議2002年8月底批准了一項新的衛生檢疫規定。該規定從批准之日起立即生效。

  新的衛生檢疫規定主要內容是:
1、對於必須經過衛生檢疫才能出口的產品的國家必須向進口該產品的國家提出衛生和檢疫申請。
2、產品進口國在出口國提出申請之日起的60天內必須完成對進口產品及其設施的衛生檢查和檢疫工作。
3、在檢查和檢疫工作結束後15天內,進口國必須向申請國提出報告並通知申請國。
4、如果進口國沒有履行上述期限規定,申請國有權要求地區衛生和植物檢疫委員會對此進行“協商”或起動地區解決貿易分歧機制。
5、對於進口國頒發的產品衛生和檢疫許可證,如果出口國在許可證到期前90天已提出更新,但是並沒有得到進口國的答覆,那麼出口國有權繼續出口其產品,直到進口國履行有關衛生和檢疫許可證更新的手續為止。

(新華社)
摘自《中國中醫藥信息雜誌2002年11月 第9卷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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