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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妥善處理地方藥品標準品種問題的通知》


資料來源:中國中醫藥信息雜誌   所屬地區:中國大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和有關地方藥品標準品種整頓工作的要求,已完成地方藥品標準品種整頓和整頓通過品種的國家標準及其說明書的制定、頒布工作。為了強化藥品國家標準管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已納入國家藥品標準管理的原地方藥品標準品種,有關藥品生產企業應按我局頒布的國家藥品標準及換發的藥品批准文號組織生產,按地方藥品標準生產的藥品可流通和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2)未納入國家藥品標準管理的地方藥品標準品種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繼續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按《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對轄區內地方藥品標準品種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清查,並要求相關企業按有關文件精神妥善處理好地方藥品標準品種問題。

摘自《中國中醫藥信息雜誌2003年5月 第10卷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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