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績計算:
本考試之成績以各科目各滿六十分為及格。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即取得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
四、注意事項:
1、國文(包括論文、翻譯、閱讀測驗),診斷學採申論題。生理學、內科學、方劑學、藥物學、生物學等五科採測驗式試題。
2、檢定考試及格後應中醫師特考時,須經體格檢查合格,其標準依有關規定辦理。
3、應考人各科成績,於榜示後即郵寄成績單,不必申請。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在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敘明入場證編號(座號)及複查之科目,並附原成績單及貼足郵資之回件信封向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四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4、考試時對試題如認有疑義,應即當場提出,或至遲應在考試完畢之日起七日內(以郵戳為憑),檢附佐證資料,專函掛號逕寄考選部(申論題:專技考試司,測驗題:題庫管理處:地址圴為: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說明,憑以處理,逾期不予受理。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5、本考試題於每節考試後在各試場公布,其中測驗式試題答案於考試後十四天內在考試院門首公布,並連同試題分送中央圖書館、台北市圖書館總館及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公開陳列。應考人對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至遲應在考試完畢之日起廿一天內(以郵戳為憑),檢附佐證資料,專函掛號逕寄考選部題庫管理處說明,憑以處理,逾期不予受理。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五、考試種類:
中醫師檢定考試於《專技法》修正案公布施行後,五年連續辦理五次新生報名;部份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補考三次,預定九十年一月報名,三月底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