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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食品日期標示規定

資料來源: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
所屬地區:美國

資料來源:World Journal
美國聯邦法規( FederalRegulations) 規定,除了嬰幼兒專用食品,必須標示日期外,一般商品並未強制廠商要求標示日期。但如果廠商在產品上標明日期,則必須標示年月日,並解釋清楚該日期所代表的意義,例如「使用日期」( Use-By)或是「銷售日期」(Sell-By)。聯邦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 對標示也有所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時要注意廠商標示的方法, 目前共有四種標示日期的方式:
1.「銷售日期」(Sell-By):該日期主要告知零售店該產品可以在架上展示販售的日期,如果產品標明「Sell by Aug. 14 」,消費者應該在 8 月 14 日前購買此產品,保鮮期較短的肉或蛋等產品多採這種標示法。
2.「此日期使用前最佳」(Best if Used By or Before):該日期是建議這項產品的使用最佳期限,如果產品標示「 Best if Used By Agu. 14 」,表示產品在 8月 14 日前使用風味品質最好,但不表示產品在該日期後使用不安全。
3.「使用日期」(Used-By):該日期是製造商建議產品使用品質最好的最後一天,如果產品標示「 Used by Agu. 14 」,表示產品在 8 月 14 日前使用品質最佳。
4.「電腦條碼日期」(Closed or coded dates):以代號顯示,多出現在罐頭食品或儲存期命較長的食品,一般消費者看不懂,但是零售或進口相關業者可以從一連串代號得知商品的出廠日期,以便適時調整貨品或退貨。
聯邦農業部食品安全調查局(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的資料也建議,雖然商品包裝上的日期並不能作為該產品食用是否安全的依據,但是仍建議消費者購買安全期限內的產品,按照包裝指示妥善儲存商品。
單位:美洲地區/美國/駐美投資貿易服務處
資料來源: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www.trade.gov.tw/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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